⒈ 治理国家。
引明 宋濂 《送徐教授纂修日历还任序》:“凡兴王出治之典,命将行师之绩,采章文物之懿,律历刑法之详……必商榷而谨书之。”太平天囯 洪秀全 《天父下凡诏书》二:“至若闺门为王化之始,宫中为出治之原,故明明德於天下者必先治其国,而欲治其国者必先齐其家。”